認識民事訴訟類(資料來源:網路、885獨家整理)認識民事訴訟,我們先介紹什麼是民事(訴訟)類,分為哪幾種情形?緊接著再談產生糾紛後有何解決途徑,以及介紹民事訴訟的相關知識。
民事(訴訟)類共分下列類型:
由民事非訟需介紹的部分較為複雜,因此本篇僅先對於民事糾紛、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公證及認證事件做簡單的介紹。 民事糾紛 何謂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就是當你在社會上、生活中,與別人發生衝突無法解決時,可以民事訴請具有公權力以及強制力的法院做裁決,勝訴一方對敗訴一方尋求金錢方面的補償、追討財產或強制履行法律責任。 解決民事糾紛一定要打官司嗎? 法院是替民眾解決紛爭的地方,但是若你(原告)提起訴訟時,依法要繳裁判費,還要到庭陳述事實,提出證據供法官調查,而被告也可以提出答辯和反證,法官為了調查清楚,雙方當事人難免要上好幾次法庭,花費許多時間、精神和金錢,一審判決下來,敗訴的一方若不服氣,依法還是可以提起上訴,如此一來,一件民事訴訟官司,往往要纏訟好幾年才會確定,對當事人而言反而不見得是最有效率與實益的解決方式。 現行法上,除了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外,你還可以選擇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如果爭議的事項與專門行業或知識有關,也可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出仲裁聲請,這些都是解決紛爭方法之一。 調解有什麼好處? 1.什麼是調解? 所謂的調解,就是發生紛爭的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委員的協調下,互相讓步,尋求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現行法上,可分為法院的調解與鄉鎮市調解 委員會的調解。 (1)法院的調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04條之規定,可分為強制調解事件及任意調解事件,若屬於強制調解事件,依規定在起訴前一定要經過調解,只有在調解不成立之後,才會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若屬於任意調解事件,則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起訴前聲請法院調解,或是不經過調解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2)至於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鄉、鎮、市公所應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刑事案件的調解。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委員都是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信譽有名望的公正人士組成,協助民眾調解紛爭。 2.如何聲請調解? 想透過法院或鄉鎮市調解的話,可以用書面或言詞的方式向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表明需要調解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雙方對於有爭議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的事實經過。 3.選擇法院調解的好處 選擇法院調解以解決紛爭,有以下的好處: (1)節省時間。(2)可以促進和諧。(3)法院的調解委員均有專門知識領域之專長,對於專業性糾紛較能瞭解爭執所在,給出的專業判斷,值得信賴。(4)移付調解的事件,如果調解成立的話,可以聲請退還已經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5)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4.調解的效力 民事事件一旦在法院作成調解筆錄;或經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送管轄法院核定後,調解即為成立,會發生 與民事確定判決同樣的效力,法院或調解委員會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調解的結果,除非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 的原因,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無效或撤銷調解外,雙方當事人也不得透過訴訟程序請求廢棄或變更調 解內容,而且如有一方不依照調解所定內容履行時,他方可拿著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最重要的,法院調解繳納的費用遠低於提起訴訟所應繳的裁判費,如此可節省當事人很多的時間及費用,是一種非常有效率的解決紛爭方法。 如何聲請仲裁? 1.什麼是仲裁? 仲裁是雙方當事人約定就私法上的權利或其他法律關係發生爭議時,不循法院的訴訟途徑,而是授權由具有專業性的仲裁人來進行判斷以解決紛爭的方式。 2.如何利用仲裁程序? 想透過仲裁程序解決民事糾紛,必須先訂立仲裁協議,事先以書面約定關於現在或將來一定的法律關係及由該法律關係所生的爭議,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的數人成立仲裁庭進行仲裁。仲裁之聲請係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出仲裁聲請書狀。 3.仲裁的好處 仲裁人是當事人信賴的公正人士,雙方對自己選任的仲裁人所作成的判斷結果較能心服。 因為當事人所爭議的事項多為各種專門行業的特殊問題,所以由具有 專業性的仲裁人所為的仲裁結果較能為同是該行業的當事人接受。 仲裁程序不對外公開,可確保工商業之營業秘密。 仲裁程序可以透過一次仲裁判斷而確定終結爭議,不會像民事訴訟有三級三審的繁瑣程序,能夠迅速解決糾紛。仲裁人的判斷對當事人而言,與法律的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同時因無審級救濟的問題,在費用負擔上亦較民事訴訟低,對講究省時、省錢、省力的工商業而言,仲裁制度要比提起民事訴訟來得經濟(連結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收費網頁)。 在簡單介紹了調解與仲裁的好處後,我們把兩者拿來跟民事訴訟比較,比較表如下: 緊接著來介紹若您決定要提起民事訴訟,程序為何?費用為何?
民事訴訟程序如下:
民事訴訟費用: 你(原告)須於民事訴訟起訴時,繳交民事訴訟裁判費用;若民事訴訟中需要鑑定,另須繳交訴訟鑑定費用。若民事訴訟敗訴後提出上訴,則需繳交上訴費。原則上先由原告負擔,不過民事訴訟費用可在訴訟之聲明請求由被告負擔。 提起民事訴訟是否一定要請律師?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或委任律師到法院進行訴訟,但例外可以委任不具律師資格的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這是因為打官司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而且民事訴訟較具技術性,由未受過法學教育及養成的人代理訴訟行為,往往不易勝任,所以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使訴訟程序能夠順利進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在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為屬於法律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就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以上是關於民事部分(民事訴訟、調解、仲裁)的相關介紹。認識民事糾紛之後,想看看為了避免糾紛產生,您最好要知道的法律知識嗎?按此,立即前往本站法律知識。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何謂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有債務清理問題怎麼辦?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讓負債的消費者可以依該條例所定的程序清理債務,以調整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所以,債務人可就其本身的債務狀況,選擇適合的清理方式,如符合法律扶助之要件,也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公證及認證事件 何謂公證及認證事件?就是為了預防糾紛產生。 近年來,臺灣經濟發展、國際貿易迅速成長,國內外交流頻繁,社會結構快速變遷,人際關係日趨複雜,權益糾紛層出不窮。人民為確保私權(權益),因此請求公證人就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文書之事件,以預防訴訟產生。 公證人辦理公、認證事務時,就有關法律行為及私權事實,不僅為形式上之審查,並應在實質上提供諮詢服務、消除一切可能引起紛爭之因素,以充分發揮保障私權、防杜糾紛、疏減訟源及安定杜會秩序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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